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计算赔偿金额的方法应该是:2008年1月1日之前,按当时规定,赔偿你一个月工资。2008年1月1日之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你两个半月,每月9876元(三倍于全市2009年平均工资封顶)。
如果你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必须举证证实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况,才可以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能证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属于非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
至于年假,如果你还没有用,没有规定说没有用掉年假,公司也应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