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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镇江某厂所签订的合同于08年7月31日到期,之前双方未订存,实际陈某于96年12月就到该厂工作,08年6月20日镇江某厂书面通知陈某续订,6月30日陈某书面答复合同到期后不愿续订。该厂遂于08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08年8月12日,陈某向润州区申请仲裁,以自己所从事的磁性辐射为由不愿续订合同,同时要求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防寒降暑共计3万元。 问题:1。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前后对比) 2。本案涉及哪两个法律规定?就陈某的请求而言,你认为是否应该支付,如何支付?

合同纠纷
2010-06-08 14: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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