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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因我患有5、6种慢性病,已经不适应原工作,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工作4年10个月,补偿n+1个月工资,公司给我6个月工资补偿。我现在月基本工资4700,他给我6*4700=28200元,昨天签的协议。 但回到家后,我看了我同公司于2005/9月的劳动合同,发现应该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为还有些奖金、双薪,这样我每月应该是5500,我觉得我应拿到6*5500=33000,我就马上给公司打电话,他说协议解除合同,没有强制规定月工资怎么算,他那样做也是对的。我怎么办呢?2种算法相差5000呢!!!可是昨天已经签下协议,我还有什么办法吗? 万分感激!!!

损害赔偿
2010-06-06 11: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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