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如果拣到失物并为此进行保管的,有个法律术语叫做“无因管理”。事后假如找到失主或者失主找到拾得人,将失物归还,失主应该支付因为“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合理保管等费用。反之,如果恶意不归还,拾得人就构成“不当得利”。而且,如果失物构成一定数额,拾得人恶意不归还就触犯了刑律,构成侵占财产罪。
这是从法理上说。从情理上说,失主得到归还的失物,从民间惯例和道德层面讲,也可以给予拾得人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可以口头表示感谢,也可以送钱送物。
《物权法》今年3月16日通过,今年10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