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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原是某汽车厂员工,未婚,父母居住在邻省,因路远平时无法回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每年20天的探亲假。2000年年底赵某申请休假探亲时,车厂领导说,最近修车任务很重,人手不够,要求赵某将假期积到明年一起休。赵某同意了,并写信向家里说明了。2001年,上级单位组建企业集团,将汽车厂与车队合并,组建成某某车运有限(集团)公司,原车厂编制取消,车厂员工改为车运有限(集团)公司职工。到了年底,赵某提出休假探亲,车运有限(集团)公司认为,本企业是新建单位,职工工作都不满1年,不能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给予休假探亲,赵某据理力争,车运有限(集团)公司最终同意赵某20天的探亲假。赵某回家后想起去年还有20天的假期没用,因此就在20天探亲假将要满前给单位打了电话,要求补休去年的假期,单位回电要求赵某立即回厂,否则将予开除(20天按旷工处理)。赵某没有理睬,在休满40天假期后回单位上班。车运有限(集团)公司以赵某连续旷工20天为由,将赵某除名,双方发生争执。 问:本案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
2010-06-04 08:34: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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