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1日我在一家服装公司上班,公司就给我签了一份3年的合同前3个月为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到的时候公司说对我的工作还不是很满意就加了我一个月的试用期,又过了一个月公司的答复也是一样再加一个月。到5月20日我已经满5个月的使用期了,如果6月20日满6个月试用期前公司辞退我,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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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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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你可以得到半个月经济补偿,以及2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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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的做法欠妥,你可以要求补偿,也可通过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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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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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只能规定一次,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若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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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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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