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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张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属五保户,但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还是指定了土地让其耕种(当时并未上承包合同)。之后几年,另一村的赵某带着一女儿来到张某家照顾张某,后结婚,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多年来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几年后,张某死亡,该村民小组李某(系村民小组长)以张某属五保户为由,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将原张某耕种的土地部分填入自己的土地承包合同,另也有其他几户农户将张某原耕种土地霸占耕种却并未填入土地承包合同,导致张某之妻赵某几乎无地耕种。于是赵某便向乡人民政府反应情况,乡政府通过仔细调查,确认了上述情况属实,遂向县农业局报告了情况,县农业局经过调查,认为情况属实,属于土地错误发包,于是责成农经站改正,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其通知书的内容通过乡人民政府名义下达,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乡人民政府不具备解决此案的主体资格。请问,此案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还是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请给予解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6-03 12:23: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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