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本市城镇户口,自2003年起进入公司,公司只缴纳社保,而未缴纳公积金,我想请问如下诉求是否成立:
1、补交所有未正常缴纳的公积金?
2、支付未正常缴纳公积金所产生的利息?
3、公司是否属于违反劳动法或上海市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如违反,属哪条、哪款?
4、如果属于违反第3条,那我是否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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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是单位法定义务,必须按规定为员工缴纳。 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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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属于住房储蓄,与其余“三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性质不同,它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仅仅是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表明公积金可以不按时交纳,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补交未正常交纳的公积金;不能要求支付利息;公司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但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你不能与公司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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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