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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35岁,因集体妇科体检致宫颈灼伤(95%醋酸灼伤),事发至今一年,赔偿问题仍未能解决,且经治疗后身体免疫力下降,以至当事人月经不调,妇科炎症反反复复,还常感头晕目眩。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属不属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后续治疗补偿和身体康复营养费?数额各又是多少才算合理?

医疗纠纷
2010-06-03 08: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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