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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出售一套自己住的房子,买卖合同在2010年4月12日签署了,后因房产新政导致买家贷款的40万迟迟未批下来,原本是2010年5月6日前去交易中心过户的,后来因贷款审批未批下来经协调又重新签署了合同,过户日期改到了2010年5月20日但到了现在的6月2日仍未音讯,请问合同中规定的每逾期一日赔付万分之五,超过7日后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这一条如果打官司的话我能胜诉吗

房产纠纷
2010-06-03 09: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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