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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我司和×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厂房租赁合同》,×公司既是业主,又是物业管理方。该厂房共计5层。我司租赁的是第5层。《厂房租赁合同》中,曾就电梯使用一项约定如下:1、厂房内现有两部电梯为本大楼公共使用设备,由于厂房承租方为多家单位,为便于电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所有承租单位(包括乙方)委托甲方与电梯公司签立《电梯保养合同》,其使用期间发生的年审、养护、维修等费用由本大楼电梯使用方(二、三、四、五层承租方)按其租用的实际面积分摊。2、甲方负责使用期间电梯的年审和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电梯的年审费、维护维修及保养的相关费用、电梯用电的电费由乙方和各层承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分摊。 去年,承租3、4层的单位搬走了,2和1层的公司不使用该大厦配备的两台电梯(一台客梯,一台货梯),就剩我一家每月必须独家承担电梯费500元。上周,又要求全额承担货梯的年审费1256元,电梯配件费1570元,共计2826元。请问合理吗?我公司又该如何就该问题与×公司再度交涉与协商呢? 请各位律师予以指点解惑,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6-01 14:20: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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