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想就生意上碰到的烦脑问题向您请教一下,我所从事的是外贸服务性质的生意.具体的就是国外客人在市场采购后把订货单(由我印的)交给我,由我来签字收货,然后一个多月后客人货款打到我账上我再付给市场上的供货商.义乌市场上就是这样一种赊销方式,我想您也知道.但是最近我发现市场上的供应商都以是在跟我做生意,所有的货款风险都要我来承担,尽管他们跟国外客商也做了多年的生意.也就是说一旦客人付不出款,他们都会找我要.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该在订单本上如何注意这块儿风险?很想在订单本上注明我只是代理收货不与货款的支付关联,但是这样一来,对于国外客人的赊销又造成很大影响.为此我感到很苦脑.既不想失去客人,又不想承担\\\"万一\\\"的风险.因为我的利润实在是不够我去承担这份风险.以前一个律师跟我提过说在订单本上把我写成被\\\"委托收货人\\\"并要国外客人在国内公证处跟我做一份\\\"委托\\\"公证\\\".说这样一旦客人付不出款来,供货商从法律上是不能将我做为\\\"被告\\\"的.是这样的吗?诚盼您的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