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第十九条物业服务里写着:出卖人以招标方式选聘湖南第一物业服务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年\\\\月\\\\日至\\\\年\\\\月\\\\日,收费的标准为1.6元\\\\月\\\\平方米,收费的其实时间为: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他事项、服务标准等详见《前期物业合作合同》(见附件\\\\).我的合同后面的附件根本没有所谓的《前期物业合作合同》,而且这份买卖合同里也没有填附件几,甚至连起始年月也没填。这样的条款对我有约束么?这里的前期物业管理是那个时间段?是交房前还是交房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