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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川泸州人居民,我老公是贵州遵义人农民,我们是2005年9月生了宝宝,次年3月办理结婚手续的。2006年村委计生办的让我们交了一千元的社抚养(有国家社会抚养费专用发票的),然后给小孩办了户籍。同时村里也为我办理了暂住证有效期为三年。可今年政府又下来通知书,而且通知书还说我所交纳的社抚养为0,还得交纳二万多快(说如果我是农民就只交一万多,可我是居民就得交两万多)。我带着以前开的票据去找计生办,可计生办说,光有发票不行,得拿出他们单位开的清单,此能证明这件事了结了,拿不说清单只有发票的话说明我交只了一千元还得交纳二万多补清才行。我可找来找去都找不到说明能了结此事的证据。一留心看到我已过期的流动人口证上社会抚养征收记录一栏填得是“已处理”三字,请问政府再次向我们讨要社抚费合法吗?还有流动人口证上写的已处理能证明我们交清了社抚费吗?急用!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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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30 18: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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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如果你们确实已经交了社会抚养金的,计生部门应当有备案的。“已处理”三个可以作为证明。
    案情复杂。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
  • 我在乡镇工作过,分管过计划生育,你说的情况只能向计生部门请求通融,发票只能证明你已交纳具体数额,必须有清单才算数。按征收条例数额较高,往往计生部门为完成任务,可下调一定幅度。流动人口的“已处理”只是转移证明责任给计生部门,如计生部门提供发票存根,你只交纳一千元,你还是躲不过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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