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购买了**县**新城4号楼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在2008年8月底交房。但是,开发商却迟至2008年年底左右才陆续通知住户拿房屋钥匙。由于开发商以种种理由不出示合同约定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所以导致各业主不同程度不同时间的接受钥匙。 当时交房时,我们曾声明索要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后来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此事。但是开发商拒绝承认自己违约,把违约的责任解释为奥运会的举办为不可抵抗力,所以导致延迟交房,不为违约。 我们认为,即使是他们的理由成立,开发商仍然有义务有责任书面通知广大业主并做必要的解释,需要征询业主的意见及解决方案。毕竟此处的不可抵抗力为可预知的因素,完全有充足的时间来解决此事。事实上开发商并没有履行以上义务。所以我们想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权利,索要违约金。敬请律师给予我们建议。如果有时间,恳请律师与我们面谈。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5-30 18:06: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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