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本人在1998年买了自己村集体土地房屋,当时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现在本村集体土地房屋涨幅很快,原来的卖方提出要将房子买回去,买回去可以,当中给我一个能接受的价格不是,他给的价格太低我不想卖。请问:卖方如果上述到法庭,我是不是会败诉,房子会判给卖方,而我只能拿回当时的购房款?顺便我在这里发发牢骚:卖方真的太可恶|无耻了,当时没钱的时候哭喊着要把房子卖掉换钱,现在可能在外面赚了点钱马上就掉头翻脸,他哥哥现在是我们村的村长,他就威胁说:不把房子卖还给他,他就以村里的名义去告我家少批多建(他说的是我现在住的房子,我批了3间建了4间房)和跟他签署的买卖协议不成立。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