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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的月度劳时普遍在200--300小时,大家都感到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而同时又没有获得相应的加点工资,单位只是以只占工资一小部分的捆绑工资为基数给我们加点工资,且我们对单位劳动时间的统计也发生了争议,这样我们准备用法律手段解决以上纠纷,我们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准备委托几个代表,进行调解、劳动仲裁、直至诉讼。但近期我们查阅了一些资料发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工作时间的规定都是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不得超过166.6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也是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一个“平均”二字,企业方让你每月工作300小时,你也没话说!(我们实行的计算周期是年)这样的理解对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有漏洞吗?

劳动纠纷
2010-05-28 17: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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