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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人有一处房产,共5个子女,在80多岁时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指定最小的儿子继承,其他的子女在拿到这个小儿的一定补偿金后全部放弃了这处房产的继承权。但是这个小儿子得了重症。极有可能早与被继承人死亡。现在问这份公证遗嘱怎么处理?失效么?这个小儿的孩子和妻子是不是可以继续继承老人的这处房产?这个小儿子再立公证遗嘱给她的子,妻呢?

继承
2010-05-27 17:35:5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经过公正的遗嘱,除非经过公证撤销。在没有撤销前,该遗嘱有效。
    被继承人(老人)健在,继承还没有发生。小儿子再立遗嘱问题,这种情况少见。假如老人经过公证修改遗嘱,就没有意义。
  • 在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先与被继承人死亡,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应该让老人撤销这个遗嘱,重新写遗嘱,房子由儿子的妻子和女儿继承
  • 1、公证遗嘱自老人死亡后在法律上生效,但遗嘱的继承人-小儿子却在老人之前死亡,这时候,遗嘱继承主体就不具有继承能力, 不能依遗嘱内容来继承财产,因此,一旦小儿子先于老人过世,那么老人房产仅能按法定继承来分割。小儿子孩子可以得到小儿子应得的份额,小儿子妻子没有继承权。
    2、在老人去世时,公证遗嘱才生效,小儿子在去世前立遗嘱给他的妻子、孩子,该份遗嘱无效。
    以上供参考
  • 若小儿子早于老人去世,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小儿子的儿子有权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小儿子的妻子没有继承权。老人可以公证撤销以前的公证遗嘱,同时将房产公证给小儿子的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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