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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4日入现单位工作,劳动合同于2011年6月30日截止。2008年10月12日我因怀孕向单位请病假至2009年4月20日,4月21日开始请产假,产假共4个半月,到09年9月5日结束,后请了半个月病假又请了一个月事假至10月20日,之后又开始请病假到10年5月6日,现因宝宝家里没人照顾孩子,我想继续请病假,可以吗?

其它综合
2010-05-26 15:51: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