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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1日入现单位工作,劳动合同于2010年9月10日截止。2009年3月6日我因怀孕向单位请病假至6月3日,6月4日开始请产假,产假共4个半月,到10月19日结束。 现因宝宝体质不是很好经常生病,家里没人照顾孩子,在产假结束时我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请哺乳假,单位没有同意,只允许我再请一个月病假。 1。请问我还可以继续请病假吗? 2。单位不同意我请哺乳假对不对? 3。我不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过半年后还想去上班的,那我现在该怎么做呢?

民事相关
2009-11-24 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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