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4月20提辞职,5月10到中山出差遇交通事故,轻伤,仍在中山,依医生建议休养(没住院)。5月20,公司通知依本人辞职申请,应该离职。事故时已报警,目前仍需复查,而肇事人拒付(他车有保险)。交警建议先协商不行再起诉。需要公司出1.收入证明2.纳税证明(否则按中山最低收入标准计算)3.出差证明(作事故后食宿费赔偿),公司以不存在劳务关系为由不给,若给,要我出份声明:用途,純屬幫忙,不會損害公司利益。现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公司未支付我4,5月工资(已到期),和车祸前的出差费。 请问:1.此时公司能否与我解除劳务关系?从受伤至今的工资是否仍需支付?需要做工伤认定吗?去何地做?2.公司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明呢?3.中山无亲朋,出差费(食宿费)如何处理?事故发生前找公司?事故后找公司或找肇事人?4.除误工费(按医生休息时间来算)、医药费,肇事人应赔偿食宿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5.肇事人推责任,认为受伤处有其他原因不一定是此车祸造成,交通责任认定书判定他是全责(他开车我步行),他说的我需要出什么证明吗?现在我下一步该怎么办?目前在中山,与我司上海甚远,现在应该找谁?怎么做?请好心律师细心解答!

交通事故
2010-05-26 15:36:5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