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4月与单位签合同,其中规定(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而实际每月只能休2天班;(2)在每月10号支付上月工资;而实际未按照合同规定日期支付,拖延发放工资日期;(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保险;实际仅提供了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未提供医疗险和失业险,且交纳保险的基数与我的工资不一致。现在单位又正在办理医疗、失业险。我现在要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偿保险差额四项,另外我还想在离职后拿到失业保险金。基于以上几项要求,我应该怎样办理手续,这几项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