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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于1998年11月协议离婚,当时在分割财产时,有1套我单位的房改房,分给了我前夫,离婚协议上写的是75平方,离婚后不久单位才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发下来,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是写的我的名字,同时房产证上是101个平方,直到现在我前夫也未过户房产仍然是我的名字,现在由我和前夫的女儿以及前夫和他现在的妻子居住,因前段时间我前夫与我的女儿(24岁)发生矛盾,把我女儿赶了出来,我现在想主张我的权利把房屋收回,让我女儿居住。我想咨询律师我的要求合法吗?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5-25 14: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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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在2007年《物权法》未出台前,一般夫妻共有的房屋都登记在一人名下,所以,登记在你名下的房产不能说你前夫没有份。在离婚时,你将该房屋给了你前夫,即使面积有误差,你也无法收回房屋,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离婚分割的财产反悔的,应该在离婚后2年内提出,所以你要收回房屋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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