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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于1998年11月协议离婚,当时在分割财产时,有1套我单位的房改房,分给了我前夫,离婚协议上写的是75平方,离婚后不久单位才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发下来,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是写的我的名字,同时房产证上是101个平方,直到现在我前夫也未过户房产仍然是我的名字,现在由我和前夫的女儿以及前夫和他现在的妻子居住,因前段时间我前夫与我的女儿(24岁)发生矛盾,把我女儿赶了出来,我现在想主张我的权利把房屋收回,让我女儿居住。我想咨询律师我的要求合法吗?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5-26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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