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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电站原来是属于乡政企业,在2000年国家要求政企分开,政府就将电站转让给电站全体职工,出的发票收据是(将电站转让给暨龙电站全体职工),但是这20万元是站长私人出的资金,没有一个职工知情。并且在当时电站是有这能力交这20万元的。至今发票也没上集体的帐。现有职工17人,年收入在50—60万之间。 在这几年中由于电站内部的种种原因职工要求改制,在这时就关联到这20万元的事情,站长的意思是他出的20万元找政府买的,电站是他的。职工的意思是发票没有入集体的帐,只能作为集体的借款。并且当时他是带着私心去交的。职工和站长的意见达不一致就造成了停产近一年。无任何单位过问,至今法人失踪。 我们单位没有一个直管的单位,电力公司和当地政府只是起到一个宏观调控的作用。 职工找到了公证处、律师准备来给职工见证一下职工选举新的站长的情况,职工凭见证书到工商局去更换执照。现在暂时不管这20万元的事情。 以上就是电站的情况,我想请问的是:1、这20万元该怎样定性?2、改制该怎样改?3、改为一个什么样的企业为好?职工的想法和站长的想法正确吗?

公司企业
2010-05-26 0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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