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第二年初,公司派我去日本培训了三个月,说是培训,其实只教了一个软件,只学了半天,剩余时间都是做与在国内同样的工作.回国后,就与公司签订了雇员服务保证协议,将合同续为四年,并且有高额的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五万.
问题1;这份服务保证协议需要劳动人事局的签章吗?协议上只有公司和我的签字没有劳动人事局签章也生效吗?
问题2;我在培训前只有两千块工资,回来之后又干了两年,工资也只有三千,但公司要求这么高的违约金合理吗?感觉培训只是个形式,自己实实在在被公司给欺骗了.
我本来还有一年合同就满了.但我现在由于做这个工作颈椎腰椎都不好,跟公司协商辞职公司也不同意.但身体还没到工伤的程度.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难道真必须再干满一年?
急须答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