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5月租赁了**路**号103室经营,当时约定租期为5年,第一年租金每月1000元,第二年每月1100,第三。四。五年每月1200元,因为本人对市场估计不足,中华路拆迁后,没有顾客,今年3月和房东协商,看能否将房租下浮,房东坚决不同意,所以本人于3月20日电话通知房东,希望解徐合同,对方不肯,而且诉讼至法院,要求本人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本人是否违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违约金该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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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违约,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话,可以适当补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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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对方证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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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你现在要做的是出庭应诉,尽量把损失减少到最少,违约金的多少看你们合同的约定和需要结合你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分析。我丹阳人若有需要可电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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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