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想请教一个问题!
公司对中层以上干部都按照年薪的工资制度执行,就是年前签订了一个所谓的目标责任书,确定了一些需要完成的目标,年薪平均到每一个月,但每个月只发放一部分(跟公司达成了一致),而剩余的部分公司必须要年终进行考核后才一起发放!但如果没有做满一年,中途离开,哪怕你已经做了11个月,公司以没有做满一年,没有进行那种考核而拒绝发放剩余的工资,目前在公司里已经出现了这样的例子,让大家感觉到很不公平,当然虽然是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就一些内容也与公司达成了一致,但那是没有办法的,你需要要签定的,因为公司签定的时候也很讲究方法就是在年底的时候给你签定,如果你不签定或者想离开,那么就可能你上一年的年终奖金就没有,所以尽管觉得这样的方式很不公平,也只有勉强接受,在这里想要请教各位律师的是,劳工法关于年薪的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公司的这种平时只发一部分工资,其余的必须到年底才一起考核结算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如果中途如果离开公司那么是否就是一分都不能拿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