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10年4月14日进入XX公司工作,济南办说是1个月的试用期,可后来我跟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期限到2013年4月13日终止。此合同是在2010年5月14日左右签的,到5月20日未有总公司盖章生效的合同传到济南。2010年5月20日我被济南办通知被辞退。因当初应聘的职位是内勤,总部未批,济南办同我协商后将我改为销售,此工作从4月25日开始。由于业务人员有话费、餐费、路费三项补助共三百元,由于我月底开始做业务,经理说没有我的补助。但5月1日-5月20日济南办提出辞退我为止,针对这一补助经理的回复是:工作不满月或没到月底的,公司不给这方面补助。 1.从4月14日入职到5月20日被辞退,4、5月份的补助有权要回吗?如果能要回补助的话,开始日从4月14日算还是4月25日算?截止日为5月20日吗? 2.关于赔偿金。公司是否应多付我0.5~1个月的工资,或其他形式的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