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日,我(个体户无公司)帮一工厂维修吊顶中因工人操作工厂的液压升降台不当造成自己被当场挤压致死,事后经滨湖区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并与5月给出了滨湖区政府事故联合调查报告,报告中认定死者因擅自使用次升降梯付直接责任,工厂因未对电梯进行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没有对我有无施工资质进行过检查付事故的主要责任,我因为是雇主且无资质施工付主要责任,此电梯的生产厂家将液压升降台装在电梯井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该厂家无生产此升降台的相关资质合格证付此次事故的重大责任。08年5月死者家属将我和工厂告上了法院滨湖区法院判决死者因擅自使用至自己死亡承担30%责任,判决我赔偿余下的42万,工厂对我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今年3月经法院调解我和工厂及受害方达成执行协议,我和工厂先各付一半。但工厂方的律师说他们赔完后可以找我追偿。我就纳闷了那我的损失找谁去陪呢,毕竟在此次事故中我,厂家,电梯厂都有责任啊,而且我和工厂是主要责任电梯厂是重大责任啊。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啊。拜托您给指条路,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