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是我们单位发工资的日子,在工资单上发现一同事工资比我们高近千元,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对此我们提出异议,但公司未能及时给予答复。因为当时我心情很差,因此向主管提出休班1.5天,并将工作交接好。11日,公司派人了解情况后我于12号上班。因私事我分别在13号、15号休班两天也事先跟领导请假,领导也给予批准,同时将自己工作交接好。18日晚公司下发通报,说我情绪过于偏激提出劝退处理,19日我去公司要求公司就单方面解除合同给予赔偿,但公司要求我写辞职,或者给我调岗。拒不支付赔偿。请问:在这种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因为公司所下发的通报已严重影响到我个人的声誉,使我在本行业的名声受损)我可否提出索赔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