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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是我亲叔叔,于1990年前后因盗窃(数额数万),被判死缓,后改判无期,2001年改判有期18年,至今一直服刑,累计18年。 其盗窃方式主要是拎包,团伙作案。作案地点主要在北京,上海,鞍山等。后被其他案犯供出,抓获他时他不愿供出其他人所以按主犯判的。请问律师,按现在法律盗窃有这么重的罪吗?他现在已经改造18年了,但是如果按照刑期还有将近10年时间,能否申诉减刑或是假释呢?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让我们一家团聚呢?麻烦您了

刑事案件
2010-05-18 06:38:0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在新刑法1979年颁布之后,普通的盗窃犯罪,数额再大,最高刑期为无期。减刑与原判处的刑罚性质无关。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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