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经过多年努力才怀上孩子,2008年5月怀孕34周入住新疆自治区XX医院,当时年龄已33岁。在医院第10天早晨,孕妇向主治医生反映胎儿未动,主治医生在未给孕妇量血压的情况下,认为是高血压造成,不负责任按高血压治疗,胎儿当天死在医院。2009年,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赔偿全部5000住院费,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起诉至XX区人民人民法院,医学会鉴定为4级医疗事故,但法院以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为由,精神抚慰金法院判为0,没支持一分钱,加住院费及误工费总共判给3000多元,公平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