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有些问题想咨询:1,我于2009年9月进入现在的公司,公司一直未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也拒绝给我们办理社保,只在工资条上写明有200元的社保补助,但实际上这200元并不是单独补助的,而且把我们现有的工资拆分出来的,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我们应该维权? 2,因工作突出,我于2010年4月由原来的督导经理被升职为营运经理,工资由原来的3000调整为5000元,但5月我发现自己怀孕,并非故意,我属于晚婚晚育,30岁才有第一个小孩,所以不可能不要,但公司知道后却以此为理由,说为了照顾我的身体,不方便安排我出差,要求我降为原来的督导经理,工资也降回原来的3000,我反复询问是否我工作能力不够,老总也直接告诉我,不是,而是我身体的原因,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我该怎么办呢?另需说明的是,我们公司的工资条上,基本工资都是920,其他的由什么职务津贴啊,延时工资啊,社保补助啊什么的组成,我看劳动法上写的是不能降基本工资,如果按此说,我的基本工资并没有降低。

劳动纠纷
2010-05-18 06:53:4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08年以后公司没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自进入单位第二个月起要求双倍工资。同时要求经济补偿。
    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固定单位存在过错的证据,员工在这种情况下都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经济补偿等。如有不明可与我联系,说明具体情况详细咨询。
    单位降工资是违法的.
  • 此问题已复。
  •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条例的规定,没有签合同和交社保的

    公司必须从你工作的次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时间从08年开始计算,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然后根据你的工作时间给你补偿金,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满半年不满1年也是1个月,不满半年是半个月,没签合同双倍补偿,还必须给你从工作之日起补交社保

    1、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要求公司补缴进入该公司以来的社保。

    关于此内案件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如有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免费详细咨询周律师。
  • 一、首先公司没与你签定劳动合同,应支付你双倍工资差,
    二、公司应为你办理社保,由于没办就应为你补办。
    三、公司降你工资要经过你同意,否则属违法行为。
    建议你和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如协商不成,你可以以公司没为你办理社保或未与你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或任意下调你工资改为由提出辞工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差,补办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要做以上工作必须程序合法,保存好相关证据。如需要帮助请电话联系。
  • 你跟公司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工资待遇,更不能因为怀孕而降低你的工资待遇,这是违法的。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