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司与都柏林一客户签订长期合同,分批交付货物,条款为FOB QINGDAO,与客户签订合同为货到港前付全款,之前客户有5万美金作为循环定金汇入我司账户. 今年4月份我司按照与客户协定从青岛出口到都柏林一批家具,3*40h,货值9万多美金,现因目的港客户销售出现困难,还以我司延误交期为由,说停止合同。见此情况,我司立即要求货代在货物到达第一卸货港鹿特丹时,办理退运手续,我司也书面的发送律师函给货代,要求其按照我司(shipper)的要求办理退运手续,但货代一直敷衍我司,迟迟不予办理,担心货代会无单放货,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