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以下的问题请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假如,员工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到期双方都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属自然终止)。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最后一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要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