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属于宝应县卫生事业编制,一月前辞职后就没上班了。单位说批准了,已经交卫生局审批,但卫生局不予批准。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的试用期是一年,如果按一年算,我在试用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我看了资料,试用期都不能超过6个月(大学本科),那如果这样,试用期是不是就无效呢,那我是不是就不属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范围内,而人事仲裁时就没有胜算呢?我现在需要做的是什么呢?敬请解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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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对于超出试用部分的约定,视为正式工作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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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