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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的员工,老板已经准备了很长一段时间,现在才知道老板马上要转让其公司,现在找理由不停的让老工人离厂,还要求员工写辞工书,才计算工资让人走,今天已经走了四个,也没有给补偿之类,我们都明白,老板是不愿意给补偿的,其它的员工都不知道怎么是好,我想问一下,现在还在做的这些老员工,如果老板转让之后,我们不愿意做,可不可以要求补偿,该怎么补,如果接着做,新老板接手之后,又要求我们重新签订合同,那我们以前的工龄怎么办,以后补偿又怎么办。大家心里都很急。谢谢!谢谢!!

合同纠纷
2019-03-09 17:53:4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们要现任老板补偿你们,工作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样才可以跟新老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走人。
  • 可以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县(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保障局,下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二、第三款分别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六款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 拖欠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工资,包括底薪、佣金及额外津贴等。
    底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每月每期固定支付劳动者报酬金额。
    佣金:是售货员、推销员、地产经纪、旅行社导游等,按其个别员工的营业额,多劳多得的。
    津贴:包括交通津贴、房租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等。
    法律链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 如果企业只是变更股东,不应当重签合同,原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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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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