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办教师,和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1年8月23日截止。今年因为一些原因想跨区调动到另外一所公办中学b工作。中学b已经答应让我调过去。于3月份向学校提出调动申请,打算从9月份调到别的学校工作。但是,原学校不同意,理由是:1 提出时间太晚,校长说我应该提前1年跟他提。
2 本人骨干教师。
3 今年学校的调入指标已经用完。他缺老师。
我想问:
1 学校不同意,我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吗?怎么做?
2 如果我执意要走,下学期不去上课,会受到什么处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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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但是如果对原学校造成损失的话,原学校有权要求你赔偿损失
2.具体什么处分可以咨询教委
如果需要帮助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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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1、履行合同不能,比如说自然灾害,吧把原本交付的货物损毁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消息,从到达对方,对方知道时候合同即可终止,不考虑对方的同意与否。2、约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3、超过诉讼时效,不主张权利的合同对权利人来讲丧失胜诉权。4、伙同其他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也谈及不到什么权利和义务。5、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自始无效,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6、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7、订立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和损害公序良俗的合同的,合同无效;(比如签订买卖人口的合同是非法和非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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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不属于违约。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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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可终止并调到其他学校任职;若签署的是人事聘用协议,对骨干教师的调动有政策限制,建议尽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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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