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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份起,对方(柳州人)以来桂林跟我一起合伙承包旅游营业部为名,先后四次从我家借走3万8千元钱,并说如果营业部如果未开成将全数归还借款(上面写明还款期为2009年12月31日)。但事实上种种迹象表明他并未打算在桂林承包旅游营业部。他曾拿过两张合计金额3万5千元的承包押金条收据给我和我家人看,说是已经交了承包桂林旅游营业部的押金给旅行社了,押金条上面盖有某旅行社的公章(但我无法分辨押金条的真假,他自己一直在柳州某旅行社承包了一个部门,他本人就有旅行社的公章)。随着时间推移,从09年下半年开始我和我家人看他根本没有来桂林承包营业部的打算和行动,就要求他把那3万8还给我们。但他一直拖延不还,经常不接我们打的电话。过了借条上规定的还款期(09年12月31日)后他要我们再给两个月时间凑钱,我们同意了,但两个月过后打电话给他又不接。5月份再打电话给他时,他的电话已经提示停机。我想咨询一下,对方这种故意隐瞒实际,欺骗我们得到借款然后又故意玩“人间蒸发”的不把钱还给我们行为是不是已经构成诈骗罪?我是否可以到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控告他?

刑事案件
2010-05-15 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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