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双人组成),经同意一股东借了45万元,去买了无发票的机器6台,之后将借款在2个月内,公司使用时陆续补回,现工商要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从会计角度上说,股东借走注册资金,构成应收款项,仍是公司财产,不构成抽逃出资行为,但工商人员在年检时,把问题解说往这方面靠:一注册完成,没几天,就把资金抽走,是构成这行为,要求我们承认?
因为,目前没办相关取证手续,要是确定,就可能要5%比例的罚款。
请问,如何辨解,或有相关文件来证明,不是抽逃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