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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7月我接手了一家WOFE的法人代表,公司注册资金310万美金,06年9月成立(生产类公司)后来没有建厂而是借给A公司,2007年6月A公司开始分批还款至WOFE指定的帐户,有700万是在我接手前还的,我接手后还到一家律师所帐户710万(现已关闭)另外1165万分别转给5家公司,WOFE账上挂在其它应收款,转走后由于没有资金转回所以没办法正常关闭公司,如果被吊销工商执照我是否将承担头套注册资金等罪,当时WOFE的境外股东要求我转的这些公司,并答应将来在找资金转回的。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通过和境外股东签订其它协议来证明不是我抽逃注册资金。谢谢

涉外纠纷
2009-07-02 22:22:1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从您介绍的情况看,公司未实际投入生产,而将资金转至其他公司或账户,公司账上记为其他应收款,根据有关规定,该行为应属于抽逃出资。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受公司股东指使,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属于抽逃出资犯罪的共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抽逃出资的行为具体由谁操作,要靠证据证明,不是靠一份事后的协议就能免责。另,事后是否担任原职,不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更不构成免责理由。
  • 版主解答:从你所述来看,应当与你无关,但你公司股东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了。
  • 提醒你谨慎处理此事。因为你是公司的直接负责人。抽逃资金罪既可以是个人(发起人、股东)犯罪,也可以是单位。如果认定单位犯抽逃出资罪,除对单位处罚金外,对直接负责人也要处于相应的刑罚。
  • 如果公司不产生经营上的问题,还不会产生此类问题,如果产生此类问题,追究的也是股东的责任,抽逃注册资金的主体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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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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