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至今,我承包村里小队的26亩地用于种植甘蔗,按期缴纳承包金,虽然2009年6月分承包已到期,但是所承包的土地尚有甘蔗青苗,我也多次问本队队长是否继续发包,回答是到时再开全组会议讨论.2010年4月25日全组开会就这块地的承包问题进行讨论.双方讨论几个小时后并没有结果,也没有通知我限期处理甘蔗青苗的情况下,小队队长于2010年4月27日夜时22:00擅自用拖拉机犁耙我的甘蔗青苗,我的甘蔗青苗已有1米多高,留有几个月后就可收获.所以我要求队里补偿我的甘蔗青苗款,补偿依据是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青苗补偿标准(阳政发[2010]9号文件)给予补偿,共计56364.7元.经派出所调解后,小队不给予补偿.如果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能胜诉吗.有多大把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