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是广西三江县人于2007年10月份在我县某房产公司买了商品预售房,卖房合同约定在2008年10月31号前必须交房否则一个月内日赔违约金万分之四,一个月后日赔违约金万分之五,但房产公司一直到2009年10份都未能交房。我等于2009年8 月份把房产公司告上县法院要求付违约金,法院受理。我等于2009年11月份根据法院通知单交了诉讼费后,法院发来传单原定于2010年1 月12日开庭,但在1月10日左右法院电话通知我等开庭延期也未说明原因。一直到昨天(2010年5月12日)我等到法院询问才从法院审案法官得知“说是开发商说违约金太高,原因是开发商的商铺出租金得不了那么多申请鉴定,办案法官并说案卷已交中院送鉴定构,并说鉴定结果还不知何时才得,得后才能开庭”我等买的是商品房,房产公司说的是商铺与我等有关么?法院允许搞鉴定成立么?法院尺尺不开庭对么?我等怎办?请尊敬的律师为我等解答,并可能的话请为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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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太高要鉴定?本律师理解为对商铺租金作评估。房产问题涉及众多法规,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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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允许鉴定是没什么问题的,最多就是你们在诉讼过程中对鉴定结论是否采纳的问题。建议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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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携材料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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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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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每日按万分之五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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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