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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1年 在某楼盘买了一处房子 和一个车库,都是期房.当时首付20%房款,剩余房款是银行按揭的每个月还款。可是当房款还没有还完的时候开发商就出事了,按揭的房款剩下一部分就没有还。到08年的时候开发商宣布破产清算。今年初开发商破产管理人找到我说房子回收按照当时购买的价格退回我交纳的房款。我当时没同意原因有二:第一,现在的房价差不多是原来的两倍。要是出售的话价格就不应该是9年前的价格所以按照当时购买的价格退回房款我不同意。第二,当时还贷款的时候最后的几期还贷银行记录找不到了,开发商那边不承认这几个月的还款,如果按照他们的数字退款,那这几个月找不到记录的钱我就损失了。因为以上两点我就没有同意退回房子。可事过不久,开发商就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我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以及让我交纳违约金和承担.诉讼费。其理由就是在开发商出事期间我并买有按时还款,说我没履行合同。我现在很郁闷,花了那么多钱买房子,房子没住上,钱还没退回全部,竟然还让人告上法庭。请律师大人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子我应该怎么办 ?万分感谢

刑事案件
2010-05-12 21:35: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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