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应对金融危机的不利形势下,***省招聘若干名大学本科毕业生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当时我市招了上百名,并与劳动局附属的一个“民办非企业”的派遣公司签订一年合同,当时并没有说明签订多长时间合同,就说是为了缓解就业压力,政府提供就业岗位。今年合同期满,又续签了一年,在续签之后跟我们提出要在三年之后和我们解除合同的问题,说是工作四年就推向社会,同时他们今年又新招聘了100名我们这个类型的大学生,这次明确表态:合同只签四年。我们想问的是:起初招聘我们的时候并没有明确表示签约时间,这种单方面和我们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做法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