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私营公司上班,起初不知道该公司的工资怎么算,招聘表上写着26天制,星期天放假,加班6块一个小时,试用期一个月,底薪900-1050,综合工资为1600-2200为诱饵,我也是这样才进了公司。知道进到公司才知道不论新老员工每月的工资不超过1300,而且差不多天天都有加班3个小时,星期天也要上班,我就有了辞职的念头。到了40天后公司叫我签劳动合同,我没签。因为我想在领到工资时辞工(15号进押一个月工资)。到领工资那天我向公司辞职,公司说做满一周方可里开,说是公司规定。那时候我知道公司正在赶货,所以没多说什么,直到做完8天后再向公司结工资时,工资单上标着扣两个月的伙食,还有所得工资的20%,说是公司规定的。请问我有理由被公司这么扣嘛?劳动法允许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