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个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
似乎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含预期利益,一种是不含预期利益,
如果实际损失不含预期利益,在这个合同中仅仅约定了,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法院是否还会有可能判预期利益。
能否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来推断实际损失不含预期利益,
“其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这一句取出之后,
如果实际损失含预期利益,那么这句话就不对了,
可以改成“人民法院应当以预期利益等实际失损为基础,兼顾预期益等综合因素”
那么预期利益又是基础,又是兼顾的对象,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因此,是否可以认为,实际损失不含预期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