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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系一港务装卸公司,与码头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享有该码头的使用权,日期自2001年12月26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现在,由于政府市政规划调整,要将码头改建为绿地。码头将在今年3月底关闭,由于是国家征用的不可抗力,合同合法中止,但是在租赁合同中并未规定合同中止后的善后处理措施。码头业主将得到国家的补偿,但是我公司自从开始经营起,添置了吊车等设备,投入了不少资金,如果无法再经营下去,那些设备对我们就毫无价值而言。请教律师,我们的损失(停业损失、固定资产投入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由谁赔偿?

经济相关
2005-02-20 0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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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