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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是青州的农民。农闲时在外打工,房屋装修,水电暖,碳钢焊接等都会一点。 今年3月许,赵某在莱州沙河镇承接了一处钢结构工程,遂找刘某一起干。刘某找到我哥哥,商议好薪酬后,我哥哥就和他们一起去了莱州。5月6日上午,赵某给我打来电话,说我哥在工作中受伤,正在莱州市XX医院救治,医生要求要家属陪护。我嫂子在当天下午赶到医院,发现哥哥左眼上角外伤,左眼充血,颅内出血,两手腕骨折,肺部冲水左腿膝盖软组织挫伤,正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三天后也就是5月9日转入普通病房。这时赵某完成了这个工程,与刘某等人一起来到医院,对我嫂子说这次事故我哥占80%的责任,交给我嫂子2000元后,就概不负责了。 请问赵某这么做对吗?他应该负怎样的责任?我们有哪些应该维护的合法权益呢?

损害赔偿
2010-05-10 19: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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